关于印发《都昌县纪检监察机关对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登记 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7-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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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都昌县纪检监察机关对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登记

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纪委,县纪委机关各室(办),各纪工委监察分局,县直及驻县有关单位纪委(纪检组):

经县纪委研究同意,现将《都昌县纪检监察机关对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登记备案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都昌县纪委办公室

2017年6月26日

都昌县纪检监察机关对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

登记备案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保障监督执纪问责顺利进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江西省纪检监察机关对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登记备案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情况按照本办法登记备案。

第三条  纪检监察干部利用职务上的影响或便利,非因履职需要、超越职责权限、违反工作程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打听案情、过问案件或说情干预:

(一)打听、过问信访举报人信息、信访举报或问题线索内容的;

(二)打听、过问监督执纪问责的拟办意见、工作方案、工作进展、所涉人员、证据材料、事实认定、定性审理、审议讨论、领导批示,以及其他尚未公开的信息情况的;                                                                                                                

(三)为监督执纪问责对象请托说情、送钱送物、违规转递有关材料的;

(四)授意、纵容亲属或他人为监督执纪问责对象请托说情的;

    (五)帮助监督执纪问责对象分析情况、出谋划策、规避监督、对抗执纪审查的;

    (六)邀请或安排纪检监察干部与监督执纪问责对象或特定关系人见面接触的;

    (七)末经批准接触监督执纪问责对象或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

    (八)打听过问、说情干预拟任用选拔干部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党风廉洁意见回复”的意见内容、签署意见、工作进展等情况的;

    (九)其他打听案情、过问案件或说情干预的情形。

     第四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纪检组的干部遇有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情形时,应当予以拒绝,不得接受请托、跑风漏气、提供帮助,并应当在24小时之内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或所在纪检组组长报告,填写《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情况登记备案表》(见附表1)。情况特殊时,可先口头报告,直至向所在纪委或上级纪委负责人报告,再填写登记备案表。

     第五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或纪检组长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之内将登记备案表逐级上报。经本级纪委主要负责人审签后,登记备案表交县纪委监管室备案处理。

     第六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组干部的报告行为受组织和纪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泄露报告人的情况,不得对报告人打击报复。

     第七条  纪检监察干部对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情况知情不报、末及时报告、不如实报告的,按照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情节轻微的,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构成违纪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处理。对于泄露报告人情况,打击报复报告人的,严肃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职工、抽调聘用及挂职锻炼人员,离退休人员,巡察机构人员,县直及驻县单位纪委(纪检组)人员对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非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情况也一并参照本办法执行。对涉及不属于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监督的对象,其问题线索填写《非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情况登记备案表》(风附表2),报县纪委监管室处置。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管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